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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承包、租貨經營合同的區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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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承包、租賃經營都是企業推行經營責任製的表現形式,但二者又有區別,這些區別主要表現在法律特征上: 1.法律關係主體不同。承包經營合同的發包方為國家授權部門,一般為企業主管部門,承包方為承包經營的企業,在實踐中,更換承包經營者,並不更換合同當事人,原合同仍然有效。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承租方可以是個人、合夥,也可以是木企業全員或另一個企業。所以就主休看,承包經營合同的合同法律關係主體是企業本身,租賃經營合同的合同法律關係主體是承租者。當前有些鄉鎮企業“承包”給個人的做法,實際上是一種不 規範的企業租賃行為,並不是承包。 2.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程度不同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所實現的是一定程度的企業自主經營權,但這種權利必m在主管部門的控製下行使,是有限的;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實現的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階段性的徹底分離,企業經營權由承租者完全行使。 3.合同內容不同。 4.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不同。承包經營合同的民事責任由企業承擔,租賃經營的民事責任,由於承租人對租賃企業有較充分的自主經營權,因而,承租人對經營虧損以及經營風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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